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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
2019-02-28 19:13 作者: 编辑:李瑾    (点击: )

     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按照《吕梁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制定本细则:

   第一条  报废、报损设备的范围

   1、质量太次、不符合技术标准,且不能满足实验中的最低性能指标。

   2、超过仪器使用年限,主要部件陈旧,精度降低,已不能适应实验要求且无法改造利用。

   3、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。

   4、绝缘老化、路线出现故障,严重影响安全且无修复价值。

   5、设备修复费用超过现价值(原值扣折旧或无形增值)的50%。

   第二条  报废、报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程序

   1、仪器设备的报损、报废必须填写《物理电子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鉴定表》,由系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,写出书面鉴定意见,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。

   2、鉴定表必须认真填写报废、报损理由,必须符合本办法中第一条规定。详细注明该设备的现状(包括精度、技术性能指标、损坏程度)不能笼统地写“质量太差、性能不好”等。

   3、报损、报废设备必须账、卡、物相符,且与出厂号一致。

   4、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、报损之前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设备零部件。

   5、经专家鉴定不符合报废、报损条件,在原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,要交回国有资产处调配。

   6、丢失设备不属于报废、报损的范畴,但要及时上报,查明原因。

   第三条  报废、报损设备的处理

   1、经批准报废、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负责,按照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理。

2、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,按照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、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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