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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教学仪器损失赔偿处罚规定
2019-01-07 19:17 作者: 编辑:李瑾    (点击: )

   第一条  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都要查明损失原因,按实验室、教学系(中心)、教务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逐级上报,按本规定做出修复、赔偿、处罚的处理。无特殊情况每学期处理一次。由国有资产处全面负责。

第二条  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不予赔偿:

1、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引起损失;

2、使用年久、正常自然损失;

3、新设备初次试用或试行新的操作使用方法,事先向有关领导呈报并批准。在试用试行中因意想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;

4、由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。

第三条  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处罚:

1、不听从指挥、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;

2、未经批准私自运用、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;

3、由于失职导致失火、漏水、丢失等造成损失;

4、由于使用不慎造成的意外损失;

5、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的其他损失;

6、有意破坏或虽属无意但情节恶劣造成损失。

第四条  赔偿及处罚:

1、违反“第三条、1”者,分别按损失金额的60%30%赔偿;

2、违反“第三条、2”者,一般按损失金额的100%赔偿。凡将仪器设备拿到个人家中使用的存放者,每天按设备价值的10%加罚,并以行为不规全校通报;

3、违反“第三条、3”者,交由相关部门处理;

4、违反“第三条、4”者,按损失金额的20%赔偿;

5、违反“第三条、5”者,按损失金额的10%以上赔偿;

6、违反“第三条、6”者,加倍赔偿并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7、赔偿与处罚坚持认真负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凡隐瞒不报、弄虚作假者,除加重处罚外,追究有关人员责任,对主动承担损失责任者,酌情减轻处分。

8、赔偿与处罚,由系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查证落实提出处理意见,经国有资产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,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并通知被处罚者后生效。

9、处罚生效后,被处罚者在10天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,如申诉无效,10天以后执行处理结果,拒不接受处理者视情节轻重按行政违纪另作处理。

10、赔偿与处罚金额全部上交校财务科,其中70%补充教学设备经费,30%反还主管部门,用于改善办公、实验条件,解决职工福利等开支。

第五条  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由系部和国有资产处联合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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